各学院: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科高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和2021年度立项建设基地验收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办高〔2023〕309号)(附件1)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23年度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和2021年度立项建设基地验收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一)1.申报名额
我校限额申报4个。每个教学单位限报1个.
(二)建设类别
1.专业实习实践教育基地,含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等专业类实习实践教育基地。
2.文化素质实践教育基地,含人文素质实践教育基地、科学素养实践教育基地、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实践教育基地。
3.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含创新实践教育基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
(二)建设方式
1.分类建设。新工科实习实践教育基地依托行业、大型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共同建设;新农科实习实践教育基地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共同建设;新医科实习实践教育基地依托高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临床教学基地共同建设;新文科实习实践教育基地依托企事业单位、政府实务部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等共同建设;教师教育专业实践教育基地依托优秀中小学、幼儿园等共同建设;人文素质实践教育基地依托文化教育场馆等共同建设;科学素养实践教育基地依托科研机构、行业基地等共同建设;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实践教育基地依托革命老区、贫困地区的政府相关部门等共同建设;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依托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等共同建设。
2.共建共享。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可采取一所高校与一个企事业单位共建,多所高校与同一大型企事业单位或企业联盟共建等方式,优先支持多所高校与同一企事业单位共建实践基地,由牵头高校负责与企事业单位共同完成实践基地的申报、建设、检查、验收及管理等相关事宜。
3.“认建”结合。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采取直接认定和立项建设两种方式。已达到建设条件、实践教学效果优良的实践教育基地,直接予以认定;立项建设的实践教育基地采取“先立项建设、后验收认定”的方式进行。立项建设的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周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认定。学校在申报时根据建设基础自主选择申报方式并注明。
(三)申报材料要求
1.基地建设总体方案5份(含组织机构、管理办法、师资队伍、实践条件、实践形式、实践内容、接纳学生数量等)及相关支撑材料(含共建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建协议等)。
2.《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2)5份,支撑材料1份;《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汇总表》(附件3)1份。
3.各教学单位请于9月20日前将纸质版送至实践教学科(应天楼114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63031@sqnu.edu.cn。学校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至省教育厅。
二、2021年度立项建设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验收认定工作
(一)验收对象
2021年立项建设的3个河南省本科高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商丘师范学院新工科(生物工程)实习实践基地、商丘师范学院新工科(智能制造)实习实践基地、商丘师范学院新工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实习实践基地)。
(二)验收程序
验收采取学校自评、省教育厅专家会评、随机抽查实地验收等方式。
1.学校自评。各建设高校对照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要求以及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开展自评,包括实践教学、师资建设、条件建设、管理制度、建设成效等建设目标达成情况;接纳学生、开放共享机制、经费使用等基地运行情况;基地建设的特色与创新。
2.专家组审阅材料和现场验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价基地建设成效并抽取部分基地进行实地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三)验收结果
验收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验收“通过”的基地认定为“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验收“不通过”的基地取消“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项目”称号。
对于本次未提交验收认定申请的基地,将取消“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项目”称号。
(四)材料报送要求
申请验收认定的学校须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项目验收认定申请表》(附件4)1份;《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项目验收认定自查报告》(附件5)1份,支撑材料1份;《河南省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立项建设项目验收认定申请汇总表》(附件6)1份。
2.请于9月20日前将纸质版报送至实践教学科(应天楼114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63031@sqnu.edu.cn。
三、注意事项
1.严格审核把关。各教学部门要严格程序、严守标准,履行好审核职责,认真核实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可靠。
2.提高推荐质量。各教学部门要在积极组织动员参与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综合考虑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择优推荐申报。
3.联系人:胡春华 联系电话:3057388小号:61173
教务处
2023年9月11日